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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点(2)

发表时间:2012/7/3 14:00: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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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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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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