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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1

发表时间:2013/4/27 11:5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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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证券买卖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

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在我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此,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不得从事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柜台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许多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在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柜台上进行的。这种交易活动呈现分散性,其买卖方式与集中交易市场采取的委托买卖有很大不同。通常,在柜台上交易的证券,其买卖价格由开设柜台的金融机构报出,投资者根据金融机构柜台所报的买入价或卖出价与柜台交易,即证券出售者将证券直接卖给柜台,证券购入者直接从柜台买入证券。所以,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加者。由于这种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就不会出现投资者买方内部或卖方内部直接的出价、要价竞争,而是由金融机构柜台根据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调整报价。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从我国情况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由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一市场有了较快发展。在现阶段,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另外,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该转让系统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规范的股份转让平台。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自律管理的要求,它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一是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四是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同时,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主要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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