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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第十章(3)

发表时间:2012/6/7 13:2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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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中国证监会将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将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二、基金托管银行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14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监管

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二)基金登记机构的准入监管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

1.内部控制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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