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网发行资金中购流程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日),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价格区间上限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价格区间上限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资金冻结。申购日后的第1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人账,同时缴纳1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2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2日前(含T+2日)提供确定的发行价格。
4、摇号抽签、中签处理。申购日后的第3天(T+3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中|叫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申购的投资人按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予以扣款。
5、资金解冻。申购日后的第4天(T+4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如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退还给投资者。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三)上网发行资金中购的缩短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4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可以缩短1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申购日后的第1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16: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即16:00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验资,确认有效申购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申购日后的第2天(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申购日后的第3天(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申购上网实施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略有不同,除了放宽投资者申购上限外,在申购单位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此外,在申购细节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1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1次申购的情况),除第1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1次,但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
五、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
我国股票发行历史上还曾采取过全额预缴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和市值配售等方式。前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都属于网下发行的方式,其中全额预缴款方式又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处理方式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处理方式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存取,其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程序执行。
(三)“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为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四)上网竞价方式
上网竞价发行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为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后,就可以确定发行价格。当有效申购量等于或小于发行量时,发行底价就是最终的发行价格;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发行量时,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的新股数量。
上网竞价发行可以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上网竞价的过柑实际上是一个广泛询价的过程,每个投资者都可以充分表达其申购愿望和价格取向,发行价格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这种定价方式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五)市值配售方式
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六、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发行中推出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试点,并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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