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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2)

发表时间:2012/7/17 13:05: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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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发行、交易市场)

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一)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1.承销团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5)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2.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四、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

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1年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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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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