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发展
1.我国公司发行的存托凭证
一级存托凭证发行企业:含B股的国内上市公司;在我国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
二级存托凭证成为中国网络股进入NASDAQ的主要形式。
发行三级存托凭证的公司均在我国香港交易所上市,而且发行存托凭证的模式基本相同,即在我国香港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同时,将一部分股份转换为存托凭证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这样不仅实现在我国香港和美国同时上市融资的目的,而且简化了上市手续,节约了交易费用。中大网校-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wangxiao.cn)
二、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化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按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可以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分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
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
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定义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保本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可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新增)
由于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挂钩的基础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嵌入式衍生产品的种类、结构各异,导致结构化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出现非常大的差异。同时,由于这类产品结构复杂,难以为普通投资者所掌握,通常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均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时格外当心,防止错误地销售给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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