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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八章讲义(2)

发表时间:2012/5/15 12:01: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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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1.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中国证监会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在审核时将重点关注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作出独立判断。

发审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根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投票情况,可将审核意见分为不同的类型。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2.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特别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发审委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审核程序与首发大致相同。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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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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