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 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我国《证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④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④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⑤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公司上市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做出实行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