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重点)
2008年1月1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重点记忆)。
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基本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三)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禁止业务:
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承诺投资收益;
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QDII业务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
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务上的特点: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一般并不会投入自己的资产进行负债经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具有较高负债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管理费,因此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3)投资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色;
(4)开放式基金要求必须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而净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对时间与准确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误与迟误都会造成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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