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2.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3.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五)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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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