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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七节:其他业务

发表时间:2018/3/22 11:06: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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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考点九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考点十 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考点十一 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十二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三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考点十四 约定式购回和报价回购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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