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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七章讲义(2)

发表时间:2012/5/15 11:1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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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三)招股说明书概览

发行人应在概览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本次发行概况

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种类,股数,发行方式、对象,发行费用等等)、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询价推介时间、定价公告刊登日期、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五)风险因素

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若风险因素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应作“重大事项提示”。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注册中、英文名称;(2)注册资本;(3)法定代表人;(4)成立日期;{5)住所和邮政编码;(6)电话、传真号码;(7)互联网网址;(8)电子信箱。

2.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3.发行人的股本变化情况。

4.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5.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发行人应披露相关情况。

6.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7.发行人员工简介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8.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七)业务和技术

行业情况、业务情况、资产情况、特许经营权情况、生产技术及科研情况、境外活动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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