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股份有限公司
61.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按市场预期合理市盈率计算,预计筹资额不好于5000万人民币。
62.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寻求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的主要条件之一是,没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须有不少于3名股东,而股东总数不少于100名。
63.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包括发行前最大10名自然人股东姓名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
64.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视实际情况,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情况。
65.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设立独立董事的情况。
66.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两年的发行人,在有关简要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
67.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68.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十日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69.在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发行人应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和披露最大十名自然人股东的姓名、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70.上市公司最近5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新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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