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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辅导题(2.2)

发表时间:2018/4/9 16:53: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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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5:官刻;

官刻始于五代冯道刻印《九经》,此举使雕版印刷从民间行为上升为中央政府倡导之事。由于后唐刻书由国子监主持,书版也藏在国子监,所以后人称之为“监本”。历代朝廷都设有专门的出版机构,如宋有国子监、元有兴文署、明有司礼监、清有武英殿等。此外,朝廷各部门也都可以刻印与自己业务有关的书,如刑部刻律法、太医局刻医书等。

地方官府也刻书。南宋的地方官府刻书最盛,不只是路、州、县官府,连接待过往官吏的招待所公使库,也有了余钱就刻书。明代藩王府刻书在地方官刻中享有盛名,人称“藩刻本”。地方官府所办学校,经常利用学田等产业收入刻书,其中不乏精品,人称“书院本”。顾炎武《日知录》说:“闻之宋元刻书皆在书院,山长主之,通儒订之,学者则互相易而传布之,故书院之刻有三善焉:山长无事而勤于校雠,一也;不惜费而工精,二也;板不贮官而易印行,三也。”

官刻的出版主体是官府。官府可以利用手中权力,形成人、财、物几方面的出版优势。历代朝廷刻书,都有学者专家主持,在他们手下从事校勘工作的,是一批硕学名儒。朝廷为刻书设立的作坊,规模很大。像清代武英殿,设立书作与刷印作两个作坊,书作职在界划、托裱等,刷印作职在写样、刊刻、折配、装订等。这两个作坊,内部又有分工合作,共有书匠、界划匠、平书匠、刷印匠等八十多人。大小官府刻书,都有经济补贴,为追求质量,往往不计成本。有时候,朝廷直接命令拥有良工佳纸的地方为之开雕,如北宋诏令成都、杭州刻书,元诏令浙江、江西刻书,清诏令扬州刻书,等等。

总的看来,官刻在出版史上所起的作用不小。首先,官刻高度重视出版活动的文化价值,使之成为一种出版传统,进而影响全国出版界的价值取向。其次,官刻所刻书籍以经籍与史籍这两类为主,数量众多,校勘精湛,士人奉为圭臬。第三,官刻出版大部头书籍的业绩突出,像宋代编纂刻印的《大藏经》、《册府元龟》、《太平御览》,以及清代的《古今图书集成》等,都是鸿篇巨制,非以政府之力无法完成。与民间出版相比,官府刻书往往具有字大行疏、开本宽大、纸墨精良、装潢铺陈等特点。官刻常见的弊端有:经营管理落后;印刷技术创新能力远低于坊间;陈腐内容也不少,如明清两代官刻中《御制文集》、《御制诗》、《祖训》、《圣训》之类连篇累牍;官刻往往因政府的政治导向而对书籍作任意删改,如武英殿版二十四史就曾被清廷故意篡改;明代经厂本因出自太监之手,校勘不精亦为后人所诟病。

第17题

试题答案:C

第18题

试题答案:C

第19题

试题答案:B

第20题

试题答案:B

第21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2:出版单位法人制度;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一般而言,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机构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也存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譬如,法人设立的被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出版单位附设的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或互联网出版机构等;某些地区成立出版集团后,只有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其属下的各家出版社不再是独立法人,等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其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承担。例如图书出版社设立期刊编辑部而未设期刊社,若出版的期刊被侵权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该由出版社而不是期刊编辑部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第22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8: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缓登一年: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

②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凡被缓登一年的,应推迟一年报考上一级别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②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对该类人员,发证机关要收回其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第23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第24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2: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特性

第25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0:目标利润测算

第2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5:成本定价法的原理

第27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即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作者的权利。著作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有性。著作权同所有权一样,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著作权为著作权人所独占,著作权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作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性。著作权作为一种依法获得的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只限于一国或者一个地区境内。在该地域之外是否有效,须由国家(地区)之间的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来决定。

3.时间性。著作权不是全都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中的财产权和发表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有关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供全人类共同使用。

4.复合性。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位作者在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不仅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还有因其作品被以各种方式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

第28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9:审稿意见的内容;

责任编辑审读完全部稿件后,先要对稿件的内容、特点和问题等加以分析、综合,然后写出审稿意见。审稿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稿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稿名、稿源状况(即稿件来源)、审稿简况(如是否开过审稿会或外审过,若有外审意见,须附上)以及稿件的实际情况与选题报告中原先的设计是否吻合、有哪些变化等。

2.作者简介。一般应介绍作者的简要情况,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已出版的作品及其水平和社会影响。如是知名作者,介绍可以简单些;如是新作者,要尽可能详尽地介绍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说明有无同类性质的著述,等等。

3.内容简介。说明稿件的内容范围、专业门类、写作方法等;文艺作品则可简述其情节。

4.稿件的价值评估和质量判断。这是审稿意见的重点。编辑要对稿件质量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据此提出稿件是否采用的意见。可以先写总的印象和评价,然后列举理由,条分缕析地逐点说明;也可先分点说明,然后归纳作出总的评价。评价时要注意与同类出版物作比较,说明该稿件的特色或不足。

5.针对稿件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如果稿件从总体上看可以采用,但还有些不足,须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分全局性的和局部性的。前者包括观点、见解、重要的史料、内容结构和写作方法、文字风格等方面的问题,后者包括个别事实的出入、个别提法的斟酌等。可以将上述情况分别写出,一般先写前者,再写后者。提出局部性修改意见时,只须指出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并举典型实例加以说明便可,不必一一罗列,以免行文烦琐。

6.说明待处理的问题。初审时如有一些疑难问题不易或不便处理,编辑可在审稿意见中具体写明,以便复审、终审者提出如何解决的意见。以上所说的只是审稿意见的一般性内容,并非每篇意见都必须具备这些项目。根据稿件的具体情况,审稿意见的项目也可有所调整,少于或者多于上述各个项目的情况,都是允许的。但是,“稿件的价值评估和质量判断”一项,是任何稿件的审稿意见中都必不可少的项目。

审稿意见要注意详略得当、轻重有致。对本质性的、全局性的问题,宜多花笔墨写得详细些,对枝节性的问题可以简略些,最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也忌面面俱到、不得要领。

第29题

试题答案:C

第30题

试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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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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