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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出版考试理论与实务预习题(4.3)

发表时间:2018/2/4 17:08: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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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出版考试理论与实务预习题(4.3)--答案及解析

【答案及解析】

第21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2:出版单位法人制度;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一般而言,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机构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也存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譬如,法人设立的被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出版单位附设的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或互联网出版机构等;某些地区成立出版集团后,只有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其属下的各家出版社不再是独立法人,等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其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承担。例如图书出版社设立期刊编辑部而未设期刊社,若出版的期刊被侵权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该由出版社而不是期刊编辑部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第22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8: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缓登一年: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

②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凡被缓登一年的,应推迟一年报考上一级别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②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对该类人员,发证机关要收回其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第23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第24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2: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特性;

“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属于本量利分析中必须使用的概念。区分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标准,是其能否随产量的变动而变动。

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特性是指它们与产品生产量的关系。

1.变动成本的特性,是随生产量的增加或减少而相应地随之增加或减少,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呈正比例变化。下表以图书印刷费为例展示了变动成本与生产量的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生产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变动成本的数量才随之呈正比例变动;如果生产数量的变化超出这个范围,变动成本虽然也会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但并不一定呈正比例变动。这是因为,变动成本中有些费用的单位价格往往按生产数量多少而分成几个不同的档次,数量大就单价低。如不少地区的书刊印装费单价就是这样的。以上海地区为例,印刷费一般按印数多少分成1000册及以下、1001~2000册、2001~3000册、3001~4000册、4001~5000册、5001~10000册、10001~15000册、15001~30000册、30001册以上共9档,每印张印刷费单价则相应地从0.26元逐档降低到0.025元;装订费则分成1000~2000册、2001~10000册、10001~30000册、30001册以上共4档,每印张的单价相应地从0.022元逐档降低到0.016元。这样,仅仅当生产数量在同一个计价档次内变化时,印装费数额才呈正比例变动;生产数量的变化跨档次时,印装费数额虽然也随之上升或下降,但不呈正比例变化。材料费用的变动也有类似特点,如购买100吨纸与购买5吨纸相比,前者的每吨纸单价通常会下降一些。

2.固定成本的特性,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不受生产量变动的影响。下表以图书排版费为例展示了固定成本与生产量的关系。

3.单位变动成本和单位固定成本的特点则呈现另外一种情况。进入每一单位量出版物(如一册图书)的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相应地称为“单位变动成本”和“单位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不随生产量的增减而变化,单位固定成本随着生产量的增减而向反比例方向变化,即生产量增加,单位固定成本下降,而生产量降低,单位固定成本就上升。可见,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在总成本中的特性与在单位成本中的特性有着明显区别。下面两个图都较直观地展示了这些特性。

上图中:变动的曲线是变动成本,相对不变的直线是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在出版物成本总额中随产量的增减而升降,它是构成出版物成本总额增长的主要因素。

在上图中:变动的曲线是固定成本,稳定不变的直线是变动成本。从图中可见,在产量变化时,单位变动成本基本保持不变,单位固定成本则随产量的增长而不断下降,而当其低于变动成本后,下降量趋缓(但不会为零)。

第25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0:目标利润测算;

目标利润测算又称“保利分析”,也可以利用本量利分析方法进行。

1.在已知出版物销售数量的情况下,测算能实现多少目标利润。显然,这时可以直接利用公式来测算。

仍以A图书为例,若其销售数量增加到2000册,而单位销售收入、单位销售税金、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总额等项目内容不变,则将有关数据代人公式(4)后,就能计算出可实现的利润为:

利润=(12-0.156-3.844)×2000-8000=8000(元)

2.在目标利润己确定的情况下,测算销售数量需要达到多少。这时,公式:

利润=(单位销售收入-单位销售税金-单位变动成本)×销售数量-固定成本总额

可转换成:

仍以A图书为例,若目标利润已经定为20000元,而单位销售收入、单位销售税金、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总额等项目内容不变,则将有关数据代入上式后,就可计算出应实现的销售数量为:

第2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5:成本定价法的原理;

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是:

利润=(单位销售收入-单位销售税金-单位变动成本)×销售数量-固定成本总额

因为:

所以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就可以改写成:

在用于核定出版物定价时,该公式可以变换为:

例如,D图书预计销售数量为20000册,发行折扣率为60%,单位变动成本为3.844元,单位销售税金0.156元,固定成本总额为8000元,目标利润定为8000元,应缴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13%,将这些数据代入上式后,就可测算出该书的定价应为:

销售税金的计算十分繁杂,上例中为了讲述简明而作为已知条件设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销售税金是要具体计算的。因此,在销售税金未知的情况下,常常采用与本量利分析基本原理有关的一种经验算式。由于是经验算式,其计算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差,但不很大,在测算精度不要求很高时可以使用。这个经验算式是:

仍以D图书为例,如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率是3%,单位销售税金未知,而其他项目都不变,则将有关数据代入该式后计算得到的定价为:

与前一次的测算结果相比,不难看出利用经验算式计算时的误差值。这个算式的实用性很强,可使定价的计算过程大大简化,其存在的一些微小误差在预测性的定价核算时也是可以允许的。

第27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即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作者的权利。著作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有性。著作权同所有权一样,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著作权为著作权人所独占,著作权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作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性。著作权作为一种依法获得的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只限于一国或者一个地区境内。在该地域之外是否有效,须由国家(地区)之间的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来决定。

3.时间性。著作权不是全都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中的财产权和发表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有关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供全人类共同使用。

4.复合性。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位作者在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不仅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还有因其作品被以各种方式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

第28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9:审稿意见的内容;

责任编辑审读完全部稿件后,先要对稿件的内容、特点和问题等加以分析、综合,然后写出审稿意见。审稿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稿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稿名、稿源状况(即稿件来源)、审稿简况(如是否开过审稿会或外审过,若有外审意见,须附上)以及稿件的实际情况与选题报告中原先的设计是否吻合、有哪些变化等。

2.作者简介。一般应介绍作者的简要情况,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已出版的作品及其水平和社会影响。如是知名作者,介绍可以简单些;如是新作者,要尽可能详尽地介绍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说明有无同类性质的著述,等等。

3.内容简介。说明稿件的内容范围、专业门类、写作方法等;文艺作品则可简述其情节。

4.稿件的价值评估和质量判断。这是审稿意见的重点。编辑要对稿件质量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据此提出稿件是否采用的意见。可以先写总的印象和评价,然后列举理由,条分缕析地逐点说明;也可先分点说明,然后归纳作出总的评价。评价时要注意与同类出版物作比较,说明该稿件的特色或不足。

5.针对稿件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如果稿件从总体上看可以采用,但还有些不足,须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分全局性的和局部性的。前者包括观点、见解、重要的史料、内容结构和写作方法、文字风格等方面的问题,后者包括个别事实的出入、个别提法的斟酌等。可以将上述情况分别写出,一般先写前者,再写后者。提出局部性修改意见时,只须指出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并举典型实例加以说明便可,不必一一罗列,以免行文烦琐。

6.说明待处理的问题。初审时如有一些疑难问题不易或不便处理,编辑可在审稿意见中具体写明,以便复审、终审者提出如何解决的意见。以上所说的只是审稿意见的一般性内容,并非每篇意见都必须具备这些项目。根据稿件的具体情况,审稿意见的项目也可有所调整,少于或者多于上述各个项目的情况,都是允许的。但是,“稿件的价值评估和质量判断”一项,是任何稿件的审稿意见中都必不可少的项目。

审稿意见要注意详略得当、轻重有致。对本质性的、全局性的问题,宜多花笔墨写得详细些,对枝节性的问题可以简略些,最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也忌面面俱到、不得要领。

第29题

试题答案:C

第30题

试题答案:B

>>>2018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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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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