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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版资格考试复习指导十五

发表时间:2010/8/7 9:54: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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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限制

一、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1.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一般有时限。

2.被许可人只能按合同约定方式、地域好期限使用,未经许可,不得让第三人使用;而受让人可自己使用也能转让第三人使用,无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3.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侵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才可以提起诉讼;转让则不同,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侵权与法律保护

一、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一)类型:1.财产权侵权:

1)直接侵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使用有关作品而侵权。

2)间接侵权: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了侵权;有

1*帮助侵权:第三人通过引诱、提供物质手段等方式,促使第二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代位侵权:存在于代理关系中。第三人应为第二人侵权承担责任。

3)违约侵权:作品使用者未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中有关著作权的约定条款而构成的侵权;

2.人身权侵权:侵犯财产权时也侵犯了作者人身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发表权等。

(二)侵权的具体行为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侵犯人身权的:(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

B侵犯财产权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侵犯邻接权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D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侵犯财产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犯邻接权的:(1)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与信息网络有关的:(1)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侵犯专有出版权:出版者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而取得的出版该作品的专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E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种 类:著作权人之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等。一般表现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

(二)处理方法:1.调解。2.仲裁。3.诉讼。

(三)诉讼时效:两年。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四)诉前临时措施: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2.诉前证据保全。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节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一)作品上应正确署名,(二)对作品的修改要慎重,征得同意。

二、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一)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二)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1.付酬原则:1)平等、2)公平、3)等价、4)协商一致。

2.付酬方式:1)版税方式,“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基本稿酬标准:

(1)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2)演绎作品:1.改编: 每千字10~50元,2.汇编: 每千字3~10元

3.翻译: 每千字20~80元,4.注释: 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3)一次性付酬方式:安装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一次性付清。

3.付酬方式的适用范围:图书三种都适合,期刊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多采用版税方式。

三、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1.专有出版权,2.修改、删节权,3.重印、再版权,4.版式设计权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1.汇编作品著作权,2.版式设计权,3.禁止“一稿多投”,4.转载、摘编权,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5.文字性修改权;6.非专有出版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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