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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3/8/28 10:08: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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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8.3.1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3.2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作为兜底条款,意在涵盖其他类型的贷款诈骗形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造成贷款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

8.3.3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3.4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3.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本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闲而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遴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8.4.2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来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一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形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4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两个过程中,行为人只需参与其中一个过程即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也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既可能是未尽严格审查合同、认识被骗结果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是对结果有所认识,但未尽避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避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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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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