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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1)

发表时间:2012/7/3 14:35: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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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具有执行性质的程序,其最初产生原因与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许多具体程序规定上两者也有相通之处。所以,《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特指破产法典,如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由破产清算制度与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制度两方面的法律构成。有的国家的立法将这些法律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之中,如我国;有的国家则对之分别立法,如日本。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也包括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财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债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等)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原则、特点加以适当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由于破产法的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需要依靠这些相关法律及配套社会制度的保障。实践已经证明,单靠一部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社会调整功能的。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即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泫》。其第二编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至此,所有法人型企业均被纳入破产法的调整体系。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定了破产法的适用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文件。

为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试行工作,解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指出,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担保物均可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与职工安置费用,由此形成政策性破产制度。鉴于一些地方出现滥用政策性破产的现象,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强调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委还就政策性破产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此后,政策性破产的适用范围又被相继出台的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实际上可以被适用于所有的国有企业。

旧破产法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因受立法时社会条件的局限,存在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重整等重要制度缺失政府不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确立后,制定统一的、市场化的新破产法已势在必行。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06年8胃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与破产法存在冲突的政策性破产也在立法中被限期终止(根据有关规定,自2008年底以后不得再启动政策性破产)。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删除原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破产问题统一由新破产法调整。新破产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管理人指定及报酬确定、新旧破产法衔接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已经陆续出台,对新破产法的整体司法解释也将制定出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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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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