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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单选专题23

发表时间:2014/7/31 9:14: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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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中的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该题针对“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的相关规定。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根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准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即,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称之为准共有。选项B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而选项A是债权,选项D是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B

[解析]:本题中,乙向甲出租电视机时称该电视机是其自己所有,而甲不知道这台电视机是乙从丙处借来的。所以甲对电视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该题针对“占有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占有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是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该题针对“占有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债。民法上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相邻权关系在民法上属于物权关系范畴。

[该题针对“债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债的保全和担保”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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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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