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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章节考点:信托概述

发表时间:2019/5/16 15:12: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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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市场及其体系

(一)信托市场的法律体系

2001年10月1日,我同《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真正意义的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又相继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上“一法两规”从信托关系、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等方面对信托业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信托基本法:《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市场信托关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信托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信托主体,涵盖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等各种信托行为,并明确了设立信托后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信托法》具有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有限责任、受益人保护、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赋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以及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同时,《信托法》也是制定其他信托行业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管理法规是指用以确保信托行业规范、高效运行的法律法规。信托行业管理法规以《信托法》为基础,主要包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市场准人、机构管理、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对信托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参考国际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二是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并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三是强调“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确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损害。

2009年2月和2017年1月,中国银监会先后两次发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市场中重要的业务类型,该办法对信托市场的影响深远。①该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②该办法规定了信托合同份数,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③该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但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④该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白担原则。

2010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该办法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模式在经历了准人监管、业务监管两个阶段后,进入资本监管的新阶段,行业监管将从原先的窗口指导和行政调控转变为市场调控。该办法的出台将引导信托公司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适应各项调控政策的主动接受监管模式转变,从而减少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间的摩擦,降低整个行业的监管成本。同时,按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银信合作理财类业务须按照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同样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而且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和票据资产转让类的银信合作理财类业务还被要求计提较高的附加风险资本,因此,信托公司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已无利可图,这将促使信托公司白主开发收益、风险和净资本消耗相匹配的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通过业务结构调整,实现风险防范。

3.业务管理规定

在上述“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近年来,为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管理规定,不断强化对信托业各个方面的监管。

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运作,先后制定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08年制定、2010年修订)、《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17年)等。

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008年)、《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2011年)、《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2011年)、《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等。

银信合作业务是市场主体创新的产物,在信托业务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重,是业务监管的重点。归纳起来看,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银信合作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平台类和通道类的银信合作业务,促进了信托市场的健康运行。

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等。

针对证券业务,先后制定了《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8年)、《关于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年)、《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等。

针对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先后制定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0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等。

此外,《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等,也都是信托市场运作的重要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的不断完善,有效确保了我国信托业的快速稳健发展。

(二)信托市场的监管体系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前,我国信托业的监管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银监会成立后,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信托业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2015年1月,中国银监会专门设立了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信托市场监管集中体现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中国银监会主要突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即通过识别信托公司固有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以便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状况。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单独针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提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以严防风险为目的,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风险中应负的责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从监管方式看,信托市场监管的手段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类。非现场监管是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过程。现场检查是指监管当局派出监管人员对信托公司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账表、信托文件、管理报告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督促信托公司合法稳健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信托公司及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托市场的运行体系

1.信托市场的需求主体

信托市场的需求主体是需要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人,即信托的委托人,主要包括个人和机构两大类。个人的信托需求生要包括个人财产管理信托、婚姻家庭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遗产管理信托和养老保障信托等。机构的信托需求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信托、股权代持信托、表决选举权信托等。

2.信托市场的供给主体

信托市场的供给主体是能够接受委托人委托,以信托方式管理委托人财产的信托受托人。在我国,可以担任受托人提供系统服务的主体包括个人、普通机构和信托机构。个人、普通机构担任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民事信托受托人;信托机构则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业信托受托人。其中,信托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国信托市场的供给主体主要是信托公司。

3.信托资金的运用主体

信托资金的运用主体是指信托资金的需求者和使用者。从信托资金运用体系看,信托资金需求者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从政府部门看,资金信托是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从金融机构看,信托融资方式主要体现为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后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以满足银行降低不良资产、缓解流动性压力、调整资产结构等的需要。从工商企业看,房地产企业一直是最主要的信托资金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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