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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章节知识点: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发表时间:2019/5/13 11:1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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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基本要求】

(一)掌握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

(二)掌握终止经营的确认条件

(三)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构成和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四)掌握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五)掌握合并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六)掌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七)掌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八)掌握追加投资、处置对子公司投资、因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交叉持股等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九)熟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前期准备事项和程序

(十)了解财务报表的构成、分类和列报的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终止经营列报的基本要求

(十二)了解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披露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财务报告构成、分类和列报要求

一、财务报表概述

财务报表,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结果和综合性描述,会计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过程中所采用的各项会计政策被企业实际应用后将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一)财务报表的构成

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以及附注。

(二)财务报表的分类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二)列报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总体而言,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对于同一项目而言,其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锖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资产扣除备抵项目,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这几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相关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说明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货币名称和单位等基本信息。

(九)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三、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结构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从内容上看,现金流量表被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部分。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现金流量表的填列方法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各类企业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对经营活动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工商企业而言,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职工薪酬、支付税费等。

在我国,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直接法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长期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资产。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这里所说的资本,既包括实收资本(股本),也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这里所说的债务,指对外举债,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以及偿还债务等。

4.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指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时,所采用的是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而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是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这两者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5.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除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信息外,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等信息。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和程序

1.直接法和间接法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列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节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间接法下,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际上就是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净利润调整为现金净流入,并剔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工作底稿法、T型账户法和分析填列法

企业在具体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也可以根据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1)工作底稿法。采用工作底稿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以工作底稿为手段,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对每一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

(2)T型账户法。采用T型账户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以T型账户为手段,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对每一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

(3)分析填列法。分析填列法是直接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出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金额,并据以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一种方法。

四、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除了在利润表中对终止经营净利润进行列报外,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下列信息:(1)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2)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3)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4)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上述(1)、(2)、(3)、(5)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上述(1)至(5)的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金额。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1)最终确定处置条款,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补偿金;(2)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3)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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