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及子项名称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注册化工工程师;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包括: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5、注册电气工程师,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二)审批类别
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补办注册执业证书和更改执业印章号申请等。
(三)项目编码:14003
三、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2、《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4、《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5、《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09]13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下列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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