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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复习要点:法律部分(三)

http://www.wangxiao.cn发表日期:2008-4-11中大网校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考试要求
  (一)财政法概述 
  1.了解财政法的涵义、原则和特征 
  2.了解财政法的体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 
  1.掌握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3.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三)预算法 
  1.掌握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3.掌握预算编制 
  4.掌握预算审批和备案 
  5.掌握预算执行和调整 
  6.掌握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主要内容:
  (一)财政法概述 
  1.了解财政法的涵义、原则和特征 
  2.了解财政法的体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 
  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预算法 
  1.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分税制原则
  2.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人;其他收入。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2)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支出;其他支出。
  3.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和要求
  4.预算审批和备案 
  5.预算执行和调整 
  (1)预算执行的一般规定
  (2)预算收入的管理
  (3)预算支出的管理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收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人,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6.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例题1】2004年单项选择题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该批复时间为: 
  A.10 日内  
  B.15 日内
  C.20 日内
  D.30 日内
  【答案】C
第五章 税法
  考试要求
  (一)税法的概述
  1.掌握我国现行税种体系和分税制
  2.掌握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3.掌握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方式和保障措施
  4.熟悉税务检查的具体范围
  5.了解税法的涵义和内容
  6.了解我国现行税制建立的原则
  7.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
  (二)增值税 
  1.掌握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掌握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3.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5.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6.了解纳税地点 [Page]
  (三)消费税 
  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 
  2.掌握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3.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4.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熟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6.了解纳税地点
  (四)营业税 
  1.掌握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掌握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3.掌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熟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6.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五)企业所得税 
  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3.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征收管 
  6.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一)税法的概述
  1.我国现行税种体系和分税制
  我国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结构。主要包括: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5)财产、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
  在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为: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等税收收入。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 ,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共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起,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中央政府,其余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从2002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2.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税务登记管理
  (2)账簿、凭证管理
  (3)发票管理
  (4)纳税省报管理
  3.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方式和保障措施
  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伪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若纳税人拒绝,则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欲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批机关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值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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