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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复习要点:法律部分(一)

http://www.wangxiao.cn发表日期:2008-4-11中大网校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试要求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1.掌握法的涵义、特点和本质 
  2.掌握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3.掌握我国法律的形式 
  4.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二)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1.掌握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2.熟悉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三)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1.掌握法律行为及其特点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4.掌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5.掌握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6.掌握法律责任的特点和分类 
  7.熟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8.熟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9.熟悉法律制裁
  主要内容: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1.法的涵义、特点和本质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或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点: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法律价值,即法的价值是法对于满足个人、群体、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法律理念影响具体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实践活动。
  3.我国法律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比法律更严格的特殊程序。 
  (2)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它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4)地方性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它是依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缔结或我国加人的国际条约(如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或者由我国政府声明承认参加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4.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二)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家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2.熟悉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三)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1.法律行为及其特点 
  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场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法律责任的特点和分类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其一,它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其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城法律责任,首先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劝。其次是民主、公正原则。
  7.熟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8.熟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9.熟悉法律制裁[Page]
  第二章 审计法
  考试要求
  (一)审计法概述 
  1.掌握审计监督的原则 
  2.掌握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3.掌握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 
  4.熟悉审计法律关系 
  5.了解广义和狭义审计法的涵义及审计法的渊源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掌握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2.掌握审计管辖、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三)审计程序
  掌握审计程序三个阶段的具体规定
  (四)法律责任
  熟悉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审计法概述 
  1.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份。 
  (2)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2)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3.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4.熟悉审计法律关系 
  5.了解广义和狭义审计法的涵义及审计法的渊源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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