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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是广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广告法》第3条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①广告不得有下列9种情形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形象。
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不得含有歧视、侮辱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内容,不得利用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残疾作为广告的内容。
适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广告应当真实、明白、浅显,能够为未成年人正确理解。
《广告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法》第13条第2款与第12条做出广告表现形式禁止性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严格的特殊准则要求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用量的物质。
《广告法》第14~16条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等等。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院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8条的规定,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2)关于农药广告 农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
关于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是以宣传烟草及烟草制品为目的,由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1998年修订的《视频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对食品广告做出相关特殊要求:
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得语言或表示。
食品广告不得标明或暗示可以代替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
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想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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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