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相关知识
广告准则是广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广告法》第3条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①广告不得有下列9种情形
第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第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第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四,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六,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第七,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第八,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第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一,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形象。
第二, 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不得含有歧视、侮辱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内容,不得利用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残疾作为广告的内容。
第三, 适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广告应当真实、明白、浅显,能够为未成年人正确理解。
《广告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法》第13条第2款与第12条做出广告表现形式禁止性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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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