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实行。属行政法规。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3、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
4、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
5、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同意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
6、行业标准: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需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7、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效力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法律上与法律、法规同等,明确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①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设施的;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④需要爆破作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0、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仍由本单位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1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6、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求。
17、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直到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9、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20、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必须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书,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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