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起重桅杆
第524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第525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526条 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第527条 缆风踌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528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措施。
第529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多层缆风。
第530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1/5;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1/20~1/15。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第三节 结构吊装
第531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532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超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533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534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拉销子。
第535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二只,松钩前应敲紧。
第536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浓度不足柱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cm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537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538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第四节 设备吊装
第539条 三角架〈三木塔〉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第540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合理搁置,并采取稳固措施。
第541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顶升速度应一致,前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542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法道的搭设应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在滚道一侧的车体下面应用枕木垫实。
第543条 使用管子〈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的粗细应一致,其长应比托板宽度长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应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它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544条 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545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应在两腿的中间。桅抨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1/2.5~1/2。桅杆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546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下列各项:
1.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扬机。
2.设备直径大于3m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有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设备直径小子3m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基础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3.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负载的独腿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并确保缆风受力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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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