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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员考试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辅导资料3

发表时间:2014/12/30 16:0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3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以外伤害保险。以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其支付。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3、施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缓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缓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缓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缓人员,配备救缓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4、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向上报事故。

3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37、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

38、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②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2、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4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没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活动。

4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的指导和监督。

45、企业在生产前要申请领取许可证,并提供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颁发机关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的不得颁发并书面说明原因。

4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在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在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时经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三年。

4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人数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8、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49、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5)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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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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