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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行政裁定
(一)含义
——是对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发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是十分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二)适用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其他海关事务。
(三)程序
1.申请人
——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2.申请
① 对象——是具体的行为,而不是假设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事务;
② 时间——应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③ 形式要求——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多项事务应当逐项提出;
④ 接受单位——由海关部署或各直属海关接受申请书;
⑤ 申请书——按照海关要求填写;
⑥ 申请资料及样品的提交;
⑦ 商业秘密的保护。
3.受理
(1) 初审
(2) 受理
4.审查 报关员培训
5.申请的撤回和终止审查
6.审查决定
1.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共和国关境统一适用。
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8.行政裁定的撤销和失效
9.异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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