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采用担保资金和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三种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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