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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章知识点辅导7

发表时间:2010/11/22 11:16: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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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规定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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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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