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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以下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情况特殊,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口的,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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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除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向原发证地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出售、转证、放弃等必须申请解除监管,结关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原减免税申请人
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审核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结关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3.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申请解除监管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同保税区外;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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