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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