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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第七章知识点辅导12

发表时间:2010/11/25 13:16: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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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的销案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 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 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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