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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四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二、报关员资格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海关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三、报关员注册
(一)注册的条件(详见下表)


(二)注册的程序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四、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的执业范围 如图所示

(二)报关员的权力和义务 如图所示

(三)报关执业禁止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四)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五)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六)岗位考核
根据海关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二)报关员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l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四)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l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l0万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七)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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