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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第四章(3)

发表时间:2012/3/20 14:2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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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报关员考试报 关知识辅导第四章进出口税费第三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报关员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报关员考试的重点!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香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等。此外有《三国换文》(老挝、肩部摘、缅甸)。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两种标准比较)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增值标准

非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满足以下条件时,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为原产国:

① 最后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 《亚太协定》增值比例不少于50%,孟加拉国不少于40%;

《东盟协议》要求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成分不少于40%;

CEPA项下港澳产品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为不少于30%;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巴基斯坦增值不少于40%;

《特惠协定》下的非洲增值比例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或者: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

③ 除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直运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外第三国转运)。

(三)、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四)申报要求

1、报关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如经其他受惠国,须另交“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2、《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CEPA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

香港产品,同时提供“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

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非洲产品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

(五)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 一批一证;无证到货可90日补证;

2、《东盟协议》的原产地证书

① 有效期:4+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货值不超200美元,可不提供,但要提交制造商的声明;

③ “一批一证”;

④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征收等税保证金)。

3、CEPA原产地证书

① “一批一证”;

② 未再加工出具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③ 绿色关锁制度: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进口时海关查验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后直接放行。

④ 实行海关联网管理。无法核对时,可担保放行,海关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性时退保或转税。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经总署或深圳、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提请核查,期间可等税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核定税额);

⑥ 澳门原产地证签发机构:澳门特区经济局。

香港证签发机构:香港工贸署、总商会、工业总会、中华厂商联合会、中华总商会、印度商会。

4、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

① 有效期:6+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③ 展览期间留购同样可以协定税率。

5、台湾水果问题:零税率,必须:

① 台湾完全获得;

② 直运大陆 或者经过港澳、日本的石峘岛。

(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原产地证

1、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加工进口也不例外。

2、政策实施之前保税进口,内销时必需按照政策办理:交证。无证,则按照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或按照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收取现金保证金。

注意:原产地证并非唯一判定原产地标准。

(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直属海关确定

150天内预确定决定并通知。

条件:进口与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1、06年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06年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9%。

2、出口税则:一定期限内对鳗鱼苗等征收暂定税率。

3、进口税率适用原则:多种税率下“从低计征”。

① a、最惠国税率: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

签订(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原产于我境内的进口货物;

b、协定税率:与我签订含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特惠税率:与我签定含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d、普通税率: 此外国家的货物、产地不明的货物。

② 暂定税率:

a、 最 惠国 税 率项 下: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b、协定、特惠税率项下:如有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c、普 通 税 率项下:使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 如有暂定税率,不得适用。

d、出 口 货 物: 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③ 关 税 配 额:配额内的货物,配额税率优先;配额外,按上规定执行。

④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按相关条例规定执行,遇有协定税率则按照协定税率计征

① 报复性关税税率:对我实行贸易歧视,则一律按照报复性关税计征。

② ITA税率:信息技术产品

二)税率适用时间:

进出口货物,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

特例

1、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进口)或运抵监管区日(出口)税率;

2、进口转关,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3、出口转关,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4、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进出境)日税率;

5、超限未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6、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

7、已放行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下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适用海关

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共性:批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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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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