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说明书、广告等。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商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①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 的样品;
②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③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④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⑤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上述货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特殊规定(掌握记忆)
①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②展览会期间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烟叶制品、燃料,虽然不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管理,但是海关对这些商品一律征收关税。
(2)出境展览品
①包括: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②与展览品货物有关的小卖品、展览品,属于一般出口货物。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的期限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了解)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4、展览品的核销阶段(了解)
(1)复运出境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4)展览品损坏、丢失、被窃
(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概述
(1)范围
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上述l2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要求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均属于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2)期限(与展览品的期限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境申报
(2)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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