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6)(8)参见教材P297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教材P297-298归纳的表要掌握。
2、出口税率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二)税率实际运用
参见教材2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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