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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第三章(7)

发表时间:2012/3/15 14:4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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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没有上述相关协议的过境货物,必须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监管

① 监管目的: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② 监管要求:a、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b、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登记

其 他: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b、违规违法过境的,予以扣留(如伪报货名、国名)

c、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5、境内暂存和运输: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6、报关程序:

① 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 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

换装运输工具,直接继续运往境外,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2、转运货物的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① 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② 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 持普通提货单,但启运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 误卸进口货物,承运方提供证明的

3、监管要点:

① 目的:防止混卸进口; 防止混装出口。

② 不得任何简单加工。

③ 期限: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可提取变卖。

④ 口岸海关有权开箱查验,但一般仅作外形查验。

4、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① 持“载货清单”等申报进境

② 核准,指定地点换装。

③ 规定时间内出境。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

指原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

2、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舱单(飞机)申报。(应注明通运货物名称、数量)

需倒装货物时,应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区别

二、进出境快件

(一)快件的概述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免税、无商业价值)、个人物品类(自用合理数量)和货物类三类。

(二)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申报时限: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天内,出境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以纸质单、电子单申报。

2、报关

(1)文件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和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分运单、收发人身份证影印件

(3)货物类进境快件:

a、关税额在50元以下的货物、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

b、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c、其他货物类进境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报关。

(4)货物类出境快件:

a、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报关。

b、其他货物类出境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报关。

(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三、租赁货物 (以租赁进口为主)

(一)国际租赁货物的分类: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性质,不复运出境,届满转让承租人。

国际经营租赁:服务性质,复运出境。

(二)报关程序:

《关税条例》规定,按海关审定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交税。纳税人可选择分期按租金交税也可选择一次性交税。一次性交税可按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也可按关审定的货价作为完税价格。(这就是说可以按三个基础计税:分期租金、货价、租金总额,对于金融租赁不可能选择租金总额)

1、金融租赁进口报关:

① 按审定货价交税:

进口时,交证、交租赁合同,并申报实际货价;海关审价、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② 按租金分期交税

报关时,按第一期应付租金和货价制单两份报关,同时提交合同和证;海关审价,查验、征

税(按审定的租金为完税价格计征)、统计(按货物实价)、放行、继续监管。

每期付租金后15日内按支付的租金提交各种单证申报交税。届满前30日,办理结关手续.

承租人受让则按海关以残值为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交税;否则退运出境。

2、经营租赁进口报关:

完全同上②报关纳税。但它可选择按首期租金或租金总额和按货价制单两份报关。

四、无代价低偿货物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日3年)

(一)无代价低偿货物: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即无代价抵偿可分为不符地场和短少抵偿。

(抵偿可由发货人、也可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补偿)

税号未发生改变,仍算无代价抵偿货物。只要税号一变,即属一般进出口货物而非无代价抵偿货物。

(二)无代价低偿货物的基本特征 (特征上有点类一般进出口,但货物性质不同,这属于换货)

1、免证。

2、免税(原则上)。

A:退还货情况下的征税:

① 原货已退进出境的免税。

② 原货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免税。

③ 原货既不放弃也不退进/出境的,则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交税交证。

B:交货短少情况下补货征税:

少抵偿部分,已征税款,此时保险公司、承运人、出口人又补偿了货款,则退税;如未补偿,则不退税。(补货款成了是否受损的标志,据此才予以核退税款)

3、放行即结关。

(三)报关程序:

1、(原货退进出境/放弃)、无代价货物低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步骤:

放弃处理:原货物不退运出境而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海关要提供放弃证明,以供进口报关之用。

2、报关单证:报关单和必需单证+

① 进口: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b、退运出境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或放弃证明(短少抵偿的除外)。

c、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d、索赔协议

e、商检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② 出口: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退运进境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或已办理纳税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c、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d、索赔协议

e、必要时商检的检验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进出境修理物品:需要维修的货物,以及为维修进口的零配件、原材料。作为类保税货物管理。

进境修理分为:保修期内 和 保修期外 进出境修理。因为要区别征税。

(二)特征即监管特征:

1、税:进境,担保免税、后续监管。一些货物也可申请按保税货物办理。

出境,担保免税。

运回时,保修期内免税;保修期外,则按修理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2、免证。

(三)修理物品的进出境期限:6 + 6个月。

(四)进出境申报:

申报—查验—“担保免税”—放行—监管—出口申报—查验—放行—销案。

(放行后销案、退还保证金;未出境部分要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成正式进口货物。)

1、进境修理货物:

进境申报:报关单、维修合同或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必需单证,并提供免税担保

出境申报:提交进口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2、出境修理货物

出境申报:报关单、维修合同或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口申报必需的单证。

进境申报:期内,按境外实际支付的维修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税。

超期,按一般进口货物征税。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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