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报关员考试考试辅导资料之第四章重点,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报关员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报关员考试的重点.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① 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② 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 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③ 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④ 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要求缓缴税款的;
⑤ 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⑥ 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⑦ 进口保税货物;
⑧ 特殊情况,向海关申请,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⑩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
2.其他特殊情况下担保的
①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
其他财产迹象的;
② 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③ 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④ 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 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保放行
①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要点
1.担保的主要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担保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担保
a.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b.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c.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d.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f.此外,本项可担保的权利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a.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b.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2.担保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征收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若仍未能出境的,须事先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为6个月。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在延长期间,自第七个月起,每月按1∕48征收进口税款;其他货物的担保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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