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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使用地点: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
变更申请: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异地使用(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
①减免税申请人事先持有关单证及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
②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
③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经转入地海关确认货物情况后并进行异地监管
④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⑤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主管海关后,可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单选题(2008考题)
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A.8年
B.6年
C.5年
D.3年
答案:D
解析:按照最新的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所以该设备的剩余监管年限为5年减2年,即3年。09年做的变动,去年没有出题,今年要特别注意。
转让
(3)转让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3种情况)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如时间不能确定的,应提交税款担保,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判断题(99年考题)
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即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半年后被海关发现,因该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海关不得对此进行处罚。
答案:错
(5)变更、终止
①变更
变更的情形: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
变更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②终止
终止的情形: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注意:如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由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办理。
(6)退运、出口
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熟悉)
①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②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注意: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解除监管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
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置。
(2)申请解除监管
①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结关手续后,应当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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