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3.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税款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六、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教材第32页。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教材第32-35页,注意新教材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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