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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 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四)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 报关员对海关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在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上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宣传要点
海关总署以第62号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制定《规定》的目的和有关内容,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现提出宣传要点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报关员是联系企业和海关的桥梁,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助手,每年承担数亿吨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素质的高低和报关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着国家政策法令的有效执行,也关系着进出口货物通关的速度,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发展,进出口企业对报关员的需求不断增加,队伍急剧扩大,1991年,全国报关员7万多人,1995年已增至16万人。由于报关市场的扩大和管理上的滞后,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报关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私刻印章、私自揽活、乱收费、伙同不法人员进行走私活动,甚至以不正当手段败坏海关声誉。上述问题严重扰乱了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损害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加强对报关员的管理,加快通关速度,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二、关于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是受所在企业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和纳税事宜的专门人员。必须具备办理上述事宜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道德品质,即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目前报关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培训 和考试标准不一致,对报关质量影响较大。为了提高队伍素质,《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的要求,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为保证报关员专业知识,《规定》提出了对报关员实行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目前,总署正在拟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近期将公布实施。《暂行规定》将体现“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标准”两个原则。试题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定,考试由各海关组织。试前公开通知,当场拆卷,统一评分。通过这种考试制度,全面提高报关业务水平,逐步形成社会上的报关员人才市场,有利于报关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关于现有报关员如何通过资格考试的问题
资格统一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现有的16万余名报关员如何适应这一制定呢?为了使报关活动不至受到影响,使现有的报关员能够顺利通过统一考试,总署决定在实行报关员资格考试制度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过渡。
对现在已担任报关员工作的人员,限在3年内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考试次数可以不限。在此期间仍可从事其工作。海关将编制统一的教材和习题解答题库,采取自学为主,集中辅导的方式,提高报关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对新注册的,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后,才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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