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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定。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为:
1.著作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界定为: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备案申请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如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
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2.提交备案申请书及附送文件
3.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
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将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4.备案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关总署将注销备案:
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② 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③ 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④ 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⑤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费用的;
⑥ 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四)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申请
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当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保护
有关权利人或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并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完税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3.撤消保护措施的申请
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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