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规则三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基本特征”原则)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从后归类”原则)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参见教材P190)
(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3)零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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