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时商品的包装不便与商品分别计算,特别是某些农副产品,习惯上将包装视同商品本身,忽略不计皮重,这种规定称之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按毛重计算时,则习惯上仍按净重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公量=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钢板、马口铁)
(5)净净重量:净重扣除内包装的重量以及其他所包含杂物,如水分等的重量。
(二)数量机动幅度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时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又叫“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的百分比。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如果数量有“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数量时,要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总金额的范围内,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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