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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课堂知识点记录(十四)

发表时间:2013/3/18 11:03: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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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报关员考试科目中大网校小编特搜集整理了2013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课堂知识点记录,以供大家训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考试顺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②

(四)管理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掌握)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注意: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税收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保税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例题

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进行飞机制造项目的投资,经海关审定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为5000万元。该公司进口一套价值200万元的飞机制造设备。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B公司(该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3000万元),在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海关对其还需监管( )。

A.5000万元,3000万元,5年

B.4800万元,2900万元,5年

C.4800万元,2900万元,3年

D.5000万元,3000万元,3年

答案:C

解析:A公司已经使用的减免税额度不予以恢复,监管年限应该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设备实施后续监管。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予以扣减。

关于监管年限,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本题中制造飞机的设备不是飞机,是其他设备,因此海关的监管年限应当是5年,因为受让设备已经使用了2年,原本监管5年,扣除2年,应当继续监管3年。

5、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两种情况)

(1)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2)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可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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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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