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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