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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讲义第十七章(1)

发表时间:2012/4/6 11:33: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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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第十七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46页。

(2)植物检疫审批

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植物栽培介质

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47页。

(3)特许审批

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参加教材144页)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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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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